(2017)津0116刑初80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邢成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成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8012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成业,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者。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成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洪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成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邢成业与杨富强(已判决)等人合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家园小区3门802号房间内开设赌博场所对外经营,共放置3组22台游戏机,雇佣高某(已判决)等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查封涉案赌场,并于2017年3月29日决定对邢成业上网追逃,同日,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民警在珠海机场将邢成业抓获。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赌场内查获共22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物证照片、已决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成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邢成业具备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邢成业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邢成业伙同杨某、“大龙”等人预谋合伙投资开设赌场。同年5月至7月间,邢成业等人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家园小区3门802号房间内开设赌博场所对外经营,共放置五星宏辉游戏机一组8台、孙某游戏机一组8台和鳄鱼游戏机一组6台,计3组22台游戏机,并雇佣高某等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涉案赌场后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3月29日对邢成业上网追逃。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民警于2017年3月29日在珠海机场将邢成业抓获归案。经天津市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22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成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已决犯杨某、高某、胥某等人的供述及证人滕澄、赵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津0116刑初80204号、(2017)津0116刑初80030、80059号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中心出具的津公[2015]认字第151号赌博游戏机认定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作案工具赌博机22台(已销毁)照片等物证;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及张某、杨某、高某、赵某等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成业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成业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成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邢成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成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欣凯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