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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新民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民,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956号原告汪新民,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第三村民小组。原告汪新民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30元。审 判 长  唐楠楠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