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陈明、李崇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陈明,李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注册号440600000004957。负责人:朱杰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李崇东,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陈明、李崇卫、李崇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被执行人李崇东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两被执行人各自负担1264元。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604执10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绍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