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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盖虎与佘霞军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盖虎,佘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财保4号申请人:陈盖虎。委托代理人:袁春华,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泽斌,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佘霞军。申请人陈盖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佘霞军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藕花洲16号地块*幢404室房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4万元。申请人陈盖虎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54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盖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佘霞军所有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藕花洲16号地块1幢404室房产。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陈盖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世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