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高维河与高维江、郭术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河,郭术全,高维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708号原告高维河,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红(高维河之妻),1963年5月31日出生。被告郭术全,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玉婷(郭术全之妻),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被告高维江,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河与被告郭术全、高维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维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术全、高维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维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术全、高维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维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