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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与渭南市蓬莱阁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渭南市蓬莱阁休闲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陈春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渭南市蓬莱阁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华。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交通运输局与渭南市蓬莱阁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交通运输局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与其生效判决内容不符合。因此,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交通运输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