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薇、兰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薇,兰科,谢丽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林薇,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兰科,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谢丽冰,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林薇兰科、谢丽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桂B×××××号捷豹小轿车属被执行人谢丽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丽冰所有的桂B×××××号捷豹小轿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