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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翟军与王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军,白凤雄,王艳军,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翟军被执行人白凤雄被执行人王艳军被执行人刘琴女申请执行人翟军与被执行人白凤雄、王艳军、刘琴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军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48000元。由被执行人白凤雄、王艳军、刘琴女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