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全义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1刑初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全义,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铁力市朗乡镇小白社区*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本院决定逮捕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朗林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万军、被告人李全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全义酒后驾驶长城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至G222国道394公里+500米处,将步行的谷某撞到。被告人李全义立即将谷某用肇事车辆送至朗乡林业局职工医院救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谷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鉴定,李全义血液乙醇含量为70mg/100ml。朗乡交警大队认定,李全义负事故全部责任,谷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李全义救助伤者同时,通过朗乡林业局职工医院医生曹某报案,要求投案自首。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全义在医院随交警到朗乡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李全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书、谅解书、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伊)公(刑技)鉴(法病)字[2017]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2013]0800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伊林司法所【2017】第52号乙醇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证人王某、苏某、曹某、张某证言,被告人李全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全义认罪态度较好,肇事后能够主动抢救伤者,自愿主动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7万元(自愿和解并履行),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全义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考虑被告人犯罪较轻,供述及时和稳定,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全义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尹德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