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银芳诉屈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604号原告原告:吴银芳,女,汉族,1961年7月2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告:屈改,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银芳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银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屈改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