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格、牛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格,牛波,尹春萍,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35号申请执行人:刘格,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牛波,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尹春萍,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建伟,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格与被执行人牛波、尹春萍、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