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秦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621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学,永济市法学会住会理事。被告秦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所生男孩岳云凯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岳芸蕊随被告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88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但该判决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处理。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判如所诉。被告秦某某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88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在卷。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同居生活,当年11月16日生一男孩,叫岳云凯,2010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10月6日生一女孩,叫岳芸蕊,2016年10月31日,秦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88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予以处理。另,据群众反映,暑假中,被告秦某某亲自接走两子女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之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岳某某提出两孩子中,男孩随其生活,女孩随其母亲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比较符合孩子的生理特点;且被告秦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男孩岳云凯随原告岳某某生活;婚生女孩岳芸蕊随被告秦某某生活。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用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满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周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