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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秀丽、李伟与韩保明、魏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丽,李伟,韩保明,魏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梁秀丽,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韩保明,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滑县村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魏红,女,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442号。代表人张利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瑞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