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全锁与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锁,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639号原告:马全锁,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住唐县仁厚镇枣园村。法定代表人:郭双。原告马全锁与被告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全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全锁负担。审判长 冯立安审判员 刘改桥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