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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与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089号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统。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职务: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张禹,男,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优华,职务:董事长。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加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