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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沾美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相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沾美环卫有限公司,李相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773号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沾美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宋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良,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相文,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岩,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沾美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相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沾美环卫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沾美环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沾美环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振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