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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榆树信用社诉闫立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立君,张凤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357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国举,男,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荣国,男,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闫立君,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凤娟,女,汉族,农民。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立君、张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闫立君、张凤娟负担。审判员  柳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