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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振学与郝成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学,郝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曹振学,男,1960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郝成军,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吉林长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前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7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振学与被执行人郝成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被执行人郝成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振学欠款1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振学与被执行人郝成军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