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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庭仁与王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庭仁,王治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唐庭仁,男,生于1965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被执行人:王治福,男,生于1962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大茅坪镇。本院在执行唐庭仁与王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治福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