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在胜、雷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魏在胜。被执行人雷震。被执行人冯静涛。申请人魏在胜与被执行人雷震、冯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鲁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在胜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6月16日立案执行。2014年11月13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雷震、冯静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魏在胜借款本金2496.3843万元及利息78.79万元(自2012年3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本案生效判决于2014年4月4日作出,按判决确定的计算方式,雷震、冯静涛在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4月14日期间应负担的利息为12622183元。截止2014年4月14日,雷震、冯静涛在本案中应负担的本息总额为38374556元。另查明,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雷震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x号x号楼的房地产权(房地产证号00××03),被执行人冯静涛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x号x号楼的房地产权(房地产证号00××65)。拍卖价款总额为35931999元,扣缴本案执行费93507.00元,协助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崂山分局征税2418758.83元,向魏在胜发放案款33419733.17元。本院认为,本次恢复系以申请执行人魏在胜已实现的债权额为标准立案。对于尚未实现的债权,魏在胜在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后,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执恢8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庆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