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成君与赵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君,赵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01民初3598号原告:付成君,男,1953年3月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被告:赵秀海,男,44岁,满族,现住乌兰浩特市。原告付成君诉被告赵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树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成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秀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所欠原告欠款1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被告赵秀海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此款于2017年6月28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被告赵秀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付成君与被告赵秀海为邻居。2015年被告赵秀海因急需用钱向原告付成君借款18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7年6月28日还清此款,到期还款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供欠据一枚,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因被告赵秀海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付成君与被告赵秀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赵秀海为原告付成君出具的欠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秀海给付原告付成君欠款本金18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秀海承担。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英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