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世均与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均,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427号原告:刘世均,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伟,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一、二层。负责人:邱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系公司员工。原告刘世均与被告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世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刘世均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