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5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艳华、齐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艳华,齐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5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蔡艳华,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齐海云,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蔡艳华与齐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齐海云(身份号码:)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账户(54×××30)内资金263000元及上述资金自冻结之日起产生的孳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齐海云在深圳证券账号00×××70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002019(证券简称亿帆医药)的证券14800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齐海云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账户(54×××30)内资金263000元及上述资金自冻结之日起产生的孳息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齐海云在深圳证券账号00×××70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002019(证券简称亿帆医药)的证券14800股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