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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董振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董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谢屯镇君岩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花园村周屯。委托代理人:蔡玉祥,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社员工,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董振凤,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振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令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经网络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东辉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