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9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春豹、胡素敏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春豹,胡素敏,杨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9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69367142-4。法定代表人陈文义。被执行人夏春豹,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胡素敏,女,1975年5月5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杨雪荣,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春豹、胡素敏、杨雪荣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382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春豹、胡素敏、杨雪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夏春豹、胡素敏、杨雪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夏春豹、胡素敏、杨雪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杨雪荣有车牌号为着浙C×××××朗逸牌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夏春豹、胡素敏、杨雪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春豹、胡素敏、杨雪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9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夏春豹、胡素敏、杨雪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一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