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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0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小兵、潘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兵,潘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46号之二申请人:吴小兵,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潘幸福,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吴小兵与被执行人潘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潘幸福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潘幸福名下财产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牧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