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土生与陈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土生,陈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267号原告林土生,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詹志良,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兴荣,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土生与被告陈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土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兴荣、周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土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土生撤回对被告陈兴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林土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