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恢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迪亮、柳清先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迪亮,柳清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707号申请执行人:黄迪亮,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柳清先,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迪亮与被执行人柳清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即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