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费洪刚与王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洪刚,王明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02号原告:费洪刚,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王明君,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费洪刚与被告王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费洪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洪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费洪刚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