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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费洪刚与王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洪刚,王明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02号原告:费洪刚,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王明君,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费洪刚与被告王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费洪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洪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费洪刚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