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石其龙与魏连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其龙,魏连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332号原告:石其龙,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与石其龙系父子关系。被告:魏连珠,男,50岁,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石其龙与被告魏连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偿还货款,要求撤回对被告魏连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其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其龙撤回对被告魏连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其龙负担。审判员 刘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