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鹏,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莱阳市。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鹏于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先后至莱阳市城市花园小区、莱��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新城网吧等地,盗窃作案6次,盗得现金人民币3810元,杰玛仕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杰玛仕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30元。案破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孙鹏于2017年1月3日2时许,至莱阳市城市花园小区喜乐家超市,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超市柜台内的现金700元。2、被告人孙鹏于2017年1月25日5时许,至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新城网吧,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捕鱼游戏机内硬币250元并在柜台将硬币兑换为纸币。案破后,被告人孙鹏退还被害人王某1现金250元。3、被告人孙鹏于2017年2月10日7时许,至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天鹰网吧,窃得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900元。4、被告人孙鹏于2017年3月3日2时许,至莱阳市���市花园小区24号楼王某2家地下室,窃得地下室内白色杰玛仕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杰玛仕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30元。案破后,杰玛仕自行车已返还被害人王某2。5、被告人孙鹏于2017年3月5日2时许,至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木木网咖,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500元。6、被告人孙鹏于2017年3月5日4时许,至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快乐网咖,窃得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1460元。案破后,被告人孙鹏退还被害人宋某现金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2、宋某等的陈述;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鹏归案后如实供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鹏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损失人民币2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闫旭辉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