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5375宜兴市益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万泰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益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慈溪万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375号之二原告:宜兴市益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娜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万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宜兴市益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与被告慈溪万泰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益民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益民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85元,由益民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