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浩虎与胡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虎,胡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16号原告:李浩虎,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良,绍兴市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军,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荣,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李浩虎诉被告胡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浩虎负担。审判员 王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