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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浩虎与胡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虎,胡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16号原告:李浩虎,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良,绍兴市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军,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荣,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李浩虎诉被告胡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浩虎负担。审判员  王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