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42号原告郑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朱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