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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42号原告郑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朱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