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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饶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57号申请人:饶某,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尚某,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本院在执行饶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尚某银行存款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