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饶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57号申请人:饶某,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尚某,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本院在执行饶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尚某银行存款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