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景民、晁保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民,晁保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879号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3E3P。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振宇,该行朱洪庙支行信贷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玉清,该行朱洪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付景民,���,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晁保领,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景民、晁保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付景民名下门面房一套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付景民位于曹县朱洪庙乡朱洪庙村十字街西照相馆的门面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查封付景民其他银行存款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