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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青贵与陈信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贵,陈信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041号原告:陈青贵,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陈信良,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陈青贵与被告陈信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青贵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青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陈青贵由负担。审判员  王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