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熊正明、黄旭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明,黄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正明,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旭峰,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正明与被执行人黄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定期扣划,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