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亚杰与赵文杰、侯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杰,赵文杰,侯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788号原告郭亚杰,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委托代理人王成事、蒋自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文杰,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侯俊丽,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杰与被告赵文杰、侯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