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132号原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七彩世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6808321XM(1-1)。法定代表人:张广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群,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