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林、王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王兴,王浪,高久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林,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捕前住北京市怀柔区。200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兴,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捕前住固安县。2016年10月9日因盗窃被固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浪,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捕前无固定住所。2014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固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高久文,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捕前无固定住所。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王兴、王浪、高久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跃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王兴、王浪、高久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久文、王兴、王浪、张林四人在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15日这段时间内多次到固安县多个小区、网吧盗窃自行车、电动车。其中有13个小区、网吧、台球厅的26名被盗车主报案,经对其中九名报案人的被盗自行车、山地车进行价格认定,九辆被盗的山地车、自行车总价格为人民币12217元。除上述13个有报案人的被盗地点外,四名被告人还到其他多个小区进行过盗窃。2016年12月15日19时,在固安县浪淘沙洗浴西侧的台球厅俱乐部后院,被告人高久文、王兴、王浪、张林盗窃自行车时被发现,被告人高久文、王兴、王浪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林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要求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林、高久文、王兴、王浪四人在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在固安县橘州小区、国泉城小区、恒基现代城小区、水木清华小区、方正悦城小区、青年城小区、玉井商住小区、小铁网吧、浪淘沙洗浴西侧台球厅俱乐部后院盗窃自行车、山地车、电动自行车。具体盗窃事实是:1、2016年10月18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恒基现代城小区盗窃两辆山地车,分别是史某放在固安县恒基现代城小区8号楼2单元11层楼道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杨某3放在固安县恒基现代城小区8号楼2单元9层楼道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车。2、2016年10月22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恒基现代城小区盗窃仇某1放在固安县恒基现代城小区2号楼楼道左侧的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3、2016年10月28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青年城小区盗窃两辆山地车,分别是陈某2放在固安县青年城小区2号楼1单元12层楼道的红色山地车、李某1放在固安县青年城小区2号楼1单元1101室门口的白色上海凤凰牌山地车。4、2016年10月31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橘州小区盗窃马某放在固安县橘州小区7A号楼1单元501室门口的绿色永久牌山地车。5、2016年11月1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方正悦城小区盗窃两辆山地车,分别是陈某1放在固安县方正悦城小区3号楼2单元19层楼道的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车、刘某2放在固安县方正悦城小区3号楼2单元12层楼道的黑黄色凤凰牌山地车。6、2016年11月10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水木清华小区盗窃刘某1放在固安县水木清华小区8号楼1单元901室门口的黑白相间捷安特牌山地车。7、2016年11月17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方正悦城小区盗窃任某放在固安县方正悦城小区15号楼1单元11层楼道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车。8、2016年11月30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国泉城小区盗窃皮某放在固安县国泉城小区5号楼5单元8层楼道的深蓝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9、2016年12月3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橘州小区盗窃两辆山地车,分别是王某1放在固安县橘州小区7A号楼1单元1501室楼道内的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车、杨某1放在固安县橘州小区7号楼2单元1502室门口的红色MOSSO牌山地车。10、2016年12月9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南街村小铁网吧院内盗窃两辆山地车,分别是耿某放在院内的绿色永久牌山地车、刘某4放在院内的红黑相间美利达牌山地车。11、2016年12月14日,四被告人在固安县玉井商住小区盗窃三辆山地车,分别是郑某1放在固安县玉井商住小区3单元楼道内的红白相间斯波兹曼山地车,李某2放在固安县玉井商住小区1号楼6单元楼道内的橙色欧雅马山地车,张某1放在固安县玉井商住小区1单元楼道内的永久牌山地车。12、2016年12月15日19时,四被告人在固安县浪淘沙洗浴西侧台球厅俱乐部后院盗窃杨某2的捷安特牌自行车,被告人高久文、王兴、王浪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林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所盗车辆已发还失主杨某2。经对其中九名报案人的被盗自行车、山地车进行价格认定,九辆被盗的山地车、自行车总价格为人民币12217元。四被告人所盗车辆,除一辆自行车案发后被扣押现已发还失主杨某2外,其他车辆均卖给他人,所得价款已消费支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林供述,其和王兴、王浪、高久文四个人一起到橘州小区、国泉城、恒基现代城、水木清华、方正悦城、青年城、玉井商住、小铁网吧盗窃过自行车、山地车、电动车。一人负责剪锁,其他人骑车。盗窃的车都卖了。最后一次四人在固安县浪淘沙洗浴西侧台球厅俱乐部后院盗窃一辆自行车。2、被告人王兴供述,其和张林、王浪、高久文四个人一起到固安县橘州小区、国泉城小区、恒基现代城小区、水木清华小区、方正悦城小区、青年城小区、玉井商住小区、小铁网吧盗窃过自行车、山地车、电动车。一人负责剪锁,其他人骑车。盗窃的车都卖了。最后一次四人在固安县浪淘沙洗浴西侧台球厅俱乐部后院盗窃一辆自行车,被当场抓获。3、被告人王浪供述,其和林某(张林)、二货(高久文)、猩猩(王兴)四人一起到固安县橘州小区、国泉城小区、恒基现代城小区、玉井商住小区、水木清华小区、青年城小区、方正悦城小区、小铁网吧盗窃过自行车、山地车、电动车。一人负责剪锁,其他人骑车。盗窃的车都卖了。最后一次四人在固安县浪淘沙洗浴西侧台球厅俱乐部后院盗窃一辆自行车,被当场抓获。4、被告人高久文供述,其和张林、王浪、王兴四个人一起到固安县橘州小区、国泉城小区、恒基现代城小区、青年城小区、方正悦城小区、玉井商住小区、小铁网吧盗窃过自行车、山地车、电动车。一人负责剪锁,其他人骑车。盗窃的车都卖了。最后一次四人在固安县浪淘沙洗浴西侧台球厅俱乐部后院盗窃一辆自行车,被当场抓获。5、作案工具蓝色把柄钳子一把。6、证人(暨被害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8时,其发现疑似偷他们自行车的四名男子,与何某跟踪到浪淘沙洗浴西侧台球厅时,发现他们偷走一辆粉白色女士自行车,二人和杨某1将三名偷车男子抓住。2016年12月3日,其放在固安县橘州小区7A号楼1单元1501室楼道内的蓝色捷安特牌山地车被盗,2014年购买价格4100元。7、证人(暨被害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9时其和王某1在浪淘沙洗浴附近抓住三名偷自行车的男子。2016年12月3日,其放在固安县橘州小区7号楼2单元1502室门口的红色MOSSO牌山地车被盗,2013年10月份购买价格3500元。8、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9时许,其和王某1跟踪疑似偷车四名男子,到固安县浪淘沙洗浴西侧一个台球厅的胡同口,发现他们偷走一辆粉色女式自行车,将其中三名偷车男子抓获。9、被害人杨某2陈述证实,其在固安县新源街西侧台球厅俱乐部看店,2016年12月15日21时,发现其放在台球厅后院的粉白色相间的捷安特牌自行车被盗,2016年10月23日购买价格698元,有收据。车辆已发还。10、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31日,其放在固安县橘州小区7A号楼1单元501室门口的绿色永久牌山地车被盗,2015年10月20日购买价格900元,有发票。11、被害人皮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30日,其放在固安县国泉城小区5号楼5单元8楼楼道的深蓝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被盗,2015年7月份购买价格2600元。12、被害人史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8日,其儿子放在固安县恒基现代城小区8号楼2单元11层楼道的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被盗,2016年2月23日购买价格2598元,有发票。13、被害人杨某3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8日,其放在固安县恒基现代城小区8号楼2单元9层楼道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车被盗,2015年9月16日购买价格1368元,有发票。14、被害人仇某1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2日,其放在固安县恒基现代城小区2号楼楼道左侧的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被盗,2013年7月购买价格2980元。15、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0日,其发现放在固安县水木清华小区8号楼1单元901室门口的黑白相间捷安特牌山地车被盗,2013年11月购买价格3600元。16、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7日,其放在固安县方正悦城小区15号楼1单元11层楼道内的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车被盗,2015年7月购买价格2800元,有发票。17、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日,其放在固安县方正悦城小区3号楼2单元19楼楼道内的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车被盗,2015年购买价格4000元。18、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日,其放在固安县方正悦城小区3号楼2单元12层楼道内的黑黄色凤凰牌山地车被盗,2016年4月5日购买价格1800元。19、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8日,其放在固安县青年城小区2号楼1单元12层楼道内的红色山地车被盗,2016年9月16日购买价格800元,有发票。20、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9日,其发现放在固安县青年城小区2号楼1单元1101室门口的白色上海凤凰牌山地车被盗,2016年5月20日购买价格800元,有发票。21、被害人郑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4日,其发现放在固安县玉井商住小区3单元楼道内的红白相间斯波兹曼山地车被盗,2016年8月29日购买价格950元,有发票。22、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4日,其发现放在固安县玉井商住小区1号楼6单元楼道内的橙色欧雅马山地车被盗,2014年6月购买价格1100元。23、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4日,其发现放在固安县玉井商住小区1单元楼道内的永久牌山地车被盗,2016年8月购买价格1000元。24、被害人耿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9日,其放在固安县南街村小铁网吧院内的绿色永久山地车被盗,2016年3月29日购买价格860元。25、被害人刘某3陈述证实,2016年12月9日,其放在固安县南街村小铁网吧院内的红黑相间美利达山地车被盗,2016年8月20日购买价格1498元。26、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中九辆被盗自行车的价格鉴定意见,认定为12217元。27、搜查及辨认笔录,证实刘某5是四被告人盗窃车辆的买车人。指认现场辨认照片。28、浪淘沙、橘州小区、小铁网吧、玉井商住小区、方正悦城小区、国泉城小区监控视频,证实四被告人偷车情况。29、刘某2、郑某2、李某1、任某、史某、郑某3、马某、杨某3、杨某2、陈某2购车票据复印件。30、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被盗自行车已发还杨某2。31、四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32、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林被判拘役四个月;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实被告人王兴、王浪分别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高久文、王兴、王浪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为主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被告人在其他地点盗窃的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王兴、王浪分别曾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对上述三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高久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林、王兴、王浪、高久文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曹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中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丽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