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44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生,阜草信用社主任。被告:刘海潮,男,汉族,住。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中林、杨礼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12.24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钰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