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益均与楼幼新、周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益均,楼幼新,周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129号原告:姚益均,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楼幼新,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志光,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姚益均与被告楼幼新、周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益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