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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益均与楼幼新、周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益均,楼幼新,周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129号原告:姚益均,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楼幼新,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志光,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姚益均与被告楼幼新、周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益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