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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徐冬、许世德与顾秀林、张正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许世德,顾秀林,张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徐冬,男,199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许世德,男,194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顾秀林,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张正兵,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冬、许世德与被执行人顾秀林、张正兵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钦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