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兆成与林超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成,林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吴兆成,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超超,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吴兆成与被执行人林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767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公司、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超超位于本市普陀区甘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现申请人吴兆成与被执行人林超超达成执行和解,每月分期履行还款1500元直至债务履行完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超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人谈话笔录等为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0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