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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晓明、冯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明,冯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晓明,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冯晨,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于作出(2017)浙0424执814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晨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晨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