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刑更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司徒海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徒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59号罪犯司徒海朋,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徒海朋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一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徒海朋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司徒海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司徒海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获得三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司徒海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徒海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