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恢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梁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梁娟,徐立敏,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7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原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66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2825990487475。负责人姜秀娟,行长。被执行人:梁娟,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徐立敏,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新,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娟、徐立敏、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