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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旺与被告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旺,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949号原告:杨海旺,男,1984年3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喜,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被告: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马文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海旺与被告乌鲁木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 建 新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