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刘志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刘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南侧玉林军分区旺达小区4#楼5。代表人:王惠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权,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景雄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海林 微信公众号“”